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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发布于:2020-11-05 14:52:30


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0年修订)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标准

并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的。

1.未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不罚款。
2.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处以1万元罚款。
3.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拒不整改,处以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