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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版)

发布于:2024-07-12 09:37:40


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事项名称实施依据实施主体事项备注
法定实施主体行使层级第一责任层级
1对未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省级、市级市级
2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在工业遗产上涂污刻划;(二)擅自移动、拆除、损坏工业遗产的标志、标识和保护设施;(三)有损工业遗产保护的其他行为。《唐山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工业遗产上涂污刻划;(二)擅自移动、拆除、损坏工业遗产的标志、标识和保护设施;(三)有损工业遗产保护的其他行为。公安机关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级、县级县级
3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唐山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所在地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级、县级县级
4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迁移、拆除工业遗产的行政处罚《唐山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迁移、拆除工业遗产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在地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级、县级县级


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事项名称实施依据实施主体事项备注
法定实施主体行使层级第一责任层级
1对监控化学品企业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县级
2对民爆生产、销售企业的行政检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6年第466号,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4年第653号)修订)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