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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于:2025-05-22 15:08:30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
法定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
1 | 对监控化学品企业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县级 |
2 | 对民爆生产、销售企业的行政检查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6年第466号,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4年第653号)修订)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 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县级 |
3 |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产品识别码备案监督检查 |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未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