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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首违免罚清单

发布于:2025-06-11 09:43:48


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首违免罚清单
序号违法事项名称处罚依据免罚条件
1对未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1.初次违法;
2.限期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未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的处罚《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未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初次违法;
2.限期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