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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罚没事项清单(2021年版) | |||||||
填报单位(盖章): 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 主体 | 罚款事项 | 没收违法所得事项 | 没收非法财物事项 | 其他没收事项 | 实施依据 |
1 | 对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的处罚 | 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 |||
2 | 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在工业遗产上涂污刻划;(二)擅自移动、拆除、损坏工业遗产的标志、标识和保护设施;(三)有损工业遗产保护的其他行为。 | 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唐山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 |||
3 |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 | 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唐山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 ||
4 |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迁移、拆除工业遗产的 | 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唐山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
主办单位: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联系电话:0315-2823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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