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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罚没事项清单(2021年版)

发布时间:2021-10-22 09:33     来源: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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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罚没事项清单(2021年版)
填报单位(盖章):      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序号事项名称实施
主体
罚款事项没收违法所得事项没收非法财物事项其他没收事项实施依据
1对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的处罚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2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在工业遗产上涂污刻划;(二)擅自移动、拆除、损坏工业遗产的标志、标识和保护设施;(三)有损工业遗产保护的其他行为。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唐山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3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唐山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4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迁移、拆除工业遗产的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唐山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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