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共2类、4项)
单位: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章)
总序号 | 类别及序号 | 项目名称及数量 | 备注 |
一、行政处罚 | 共1项 | ||
1 | 1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的处罚 | |
二、行政检查 | 共3项 | ||
2 | 1 | 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3 | 2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 |
4 | 3 | 协助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
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共 2 类、 4项)
单位: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章)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的处罚 | 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工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行政检查 | 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确认。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规定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进行监督检查。 2.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3.对整改完成情况未进行确认。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 | 行政检查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 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2015年5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整改完毕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整改完毕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 | 行政检查 | 协助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 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2015年5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三款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的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整改完毕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的监督管理。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不及时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整改完毕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主办单位: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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