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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权责清单(2024年版)

发布时间:2024-12-30 14:14     来源: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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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权责清单事项

(共2类、6

单位: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章)

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行政处罚

4


1

1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的处罚


2

2

对违反《唐山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在工业遗产上涂污刻划;(二)擅自移动、拆除、损坏工业遗产的标志、标识和保护设施;(三)有损工业遗产保护的其他行为。


3

3

对违反《唐山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4

4

对违反《唐山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规定,擅自迁移、拆除工业遗产的行政处罚



、行政检查

2


5

1

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

2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共 2 类、6项)

单位: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章)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的处罚

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工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处罚

对违反《唐山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在工业遗产上涂污刻划;(二)擅自移动、拆除、损坏工业遗产的标志、标识和保护设施;(三)有损工业遗产保护的其他行为。

公安机关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唐山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工业遗产上涂污刻划;(二)擅自移动、拆除、损坏工业遗产的标志、标识和保护设施;(三)有损工业遗产保护的其他行为。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唐山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在工业遗产上涂污刻划;(二)擅自移动、拆除、损坏工业遗产的标志、标识和保护设施;(三)有损工业遗产保护的其他行为。对相关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工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唐山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所在地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唐山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唐山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十三条对危害工业遗产的安全和影响工业遗产历史风貌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工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处罚

对违反《唐山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规定,擅自迁移、拆除工业遗产的行政处罚

所在地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唐山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迁移、拆除工业遗产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唐山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十四条,对擅自迁移、拆除工业遗产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工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检查

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确认。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规定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进行监督检查。

2.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3.对整改完成情况未进行确认。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6年第466号,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4年第653号)修订)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整改完毕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整改完毕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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